中国人生科学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分支机构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社团管理的有关法规及《中国人生科学学会学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生科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分支机构,是根据人生科学发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经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学会秘书处设立在有关地区的代表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再制定本分支机构的章程,应当遵循《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章程》、本办法和学会其他相关规定,接受学会的领导与监督,在学会的授权下开展活动、发展会员,认真完成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分支机构不得设立下级分支机构。
第四条 分支机构可以称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具备一定发起条件的,可以发起设立分会。分支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中国人生科学学会+分支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前不得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华夏”、“国际”、“世界”等名称,也不得称“***学会”。分支机构的外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二章 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撤消
第五条 分支机构实行准入制度。申请发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学科发展或业务工作的需要,且与学会其他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不重复;
2.拥有一批在本专业领域内的学术骨干和基本队伍;
3.能够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和专业交流等活动;
4.有固定的住所和与其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5.主要负责人有能力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6.业务范围符合学会章程规定。
第六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向学会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机构拟定名称、业务范围和队伍构成、办公条件、负责人基本情况等内容;
2.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3.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4.有关分支机构申请表(学会提供)。
第七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一般应履行的程序:
1.由该学科(专业)的学术带头人或学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应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会员作为发起人,向学会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
2.学会秘书处根据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进行初审后提交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
3.报学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不予核准:
1.与学会宗旨、业务范围不相符合的;
2.与已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近的;
3.无明确学科、专业或业务工作定位的;
4.冠以人名、行政区划名称或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5.拟任负责人曾有过犯罪记录的;
6.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学会秘书处自收到分支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成立的决定。准予成立的,由学会发给《中国人生科学学会所属机构登记证书》和批准成立文件;对不予成立的将做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分支机构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和住所的,须及时报学会秘书处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需向学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分支机构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3.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新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学会建立、完善分支机构工作目标管理和评价体系,对不能遵章守则、尽职履责、违规违纪的,或确因客观原因需要整合的,实行“退出制度”。主要包括停止活动、合并、撤销等。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会秘书处评审并报学会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可注销该分支机构。
1.该分支机构已完成设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2.学会依工作需要对分支机构进行调整合并,需要注销相应分支机构的;
3.自行解散的;
3.因其他客观情况需要注销的。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会秘书处评审,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该分支机构。
1.未参加学会年度工作会议和年检的;
2.自取得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
3.再设立分支机构的;
4.超出《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5.未按学会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展对外活动的;
6.未经学会授权擅自收取会费;擅自制作会员证、培训证书的;
7.对学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8.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9.擅自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华夏”、“国际”、“世界”等名称开展活动的;或在分支机构名称前冠以“教育部”、“教育部主管”、“教育部委托”、“教育部所属”、“教育部直属”、“教育部下属”等字样开展活动的;
10.未经批准,擅自开设分支机构银行账户的;
1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2.侵占、私分、挪用分支机构资产和捐赠、资助资金的;
13.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章程》,严重影响学会形象的。
第十四条 拟注销和撤销的分支机构,由学会发给批准文件,同时收回《中国人生科学学会所属登记证书》和内部用章。对于拒不缴回或无法缴回《中国人生科学学会所属登记证书》和内部用章的由学会公告作废。
第三章 分支机构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职能任务是:
1.调查研究本学科领域或业务范围内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和学术工作动态;
2.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事业改革发展目标任务,开展相关调研活动,提供相关学科专业领域的工作建议;
3.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本领域有关单位反映事业发展情况及意见和建议;
4.组织开展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专业培训和研讨交流等学术活动;
5.为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改革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6.经学会授权,编辑出版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书刊资料;
7.为学会学术刊物和网站提供动态信息资料;
8.承办学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自已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机构的规章制度,并向学会备案。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会和分支机构的合法利益,对所从事的业务严格把关,并承担相应的政治、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正职负责人、秘书长的任免直接报学会秘书处研究做出决定。副职负责人由其正职提名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是其机构直接负责人,不得将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不得转交其他人代运营。
第二十条 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分支机构和负责人,学会将在年终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在工作中有严重违纪和重大失误的分支机构和负责人,学会将给予相应的处份,必要时将诉诸法律。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应在每年年初参加学会年检,年检时应提供:1.分支机构上年工作总结和财务报表;2.分支机构本年工作计划;3.《中国人生科学学会所属机构登记证书》(副本)。根据年检情况,学会给出分支机构三种结论:1.准予通过年检;2.限期通过年检;3.未通过年检。
第四章 分支机构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须在年初报学会秘书处备案,并严格按照年度计划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举办或作为共同主办单位的各种会议、培训、论坛、研讨、交流、评比、公益活动等,必须提前向学会秘书处报送方案及申请材料,填写《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立项审批表》,经学会批准后方可举办。分支机构年度科研规划及科研课题立项,必须事先报经学会科研规划办公室批准,科研课题及子课题的咨询、指导收费标准,必须报学会科研规划办公室备案。对未经学会批准的活动,一经查实,将给予处理并在学会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通报。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主办出版物、编辑出版书籍应事先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应邀参加(举办)国际性或港、澳、台地区会议,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学术交流活动,须提前上报学会国际交流中心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得与社会经济实体签属经营性协议;不得接受社会经济实体挂靠。
第二十七条分支机构须配合学会做好登记机关年检工作,按规定提交年检材料。
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发布文件、签订合同和协议,应加盖学会公章或学会秘书处公章,不得使用学会及分支机构电子版公章,不得私刻学会及分支机构公章。如有违规,学会将依规依法处理,必要时将诉诸法律。
第二十九条分支机构使用学会公章或秘书处公章、分支机构印章,应事先报学会秘书处初审后,再报会长审批,由印章管理人员进行登记用印。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开展培训项目,须事先将培训项目名称、内容及师资情况报学会秘书处,经学会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开展培训。所有培训项目考核结果须报学会秘书处备案,由学会统一编号、统一加盖印章,统一录入学会官网查询系统,统一颁发相关证书,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制作及颁发培训证书。凡未经批准举办培训、印发证书、私刻印章等行为都属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停止分支机构一切活动,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凡未经申报学会批准以学会和学会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的各种会议、培训、论坛、研讨、交流、评比、公益活动、出现影响学会形象和法律纠纷的,责任一律自负。学会将视情况给予警告、停止活动、撤消的处理,并在学会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通报。
第五章 分支机构宣传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会对分支机构网站有监督管理权。分支机构网站应由学会秘书处实行统一制作、统一后台管理、统一分配二级域名的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做好宣传。不做虚夸假冒宣传、不做影响学会形象宣传,加强诚信建设,完善自我,健康发展。所有新闻宣传稿件,必须事先报送学会宣传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必须以登记核准的规范名称对外开展宣传工作,不得以教育部名义或变相以教育部名义进行宣传和组织活动,不得在分支机构名称前冠以“教育部”或“教育部主管”、“教育部下属”、“教育部直属”等字样,更不得以“教育部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等名义进行宣传。
第六章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在学会授权范围内依据会费标准代表学会收取会费、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学会,收取的会费应当缴入学会对应帐户统一核算。会费主要用于支持分支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学会财务部门按标准,根据分支机构需要支付。
第三十六条分支机构经学会授权可以代表学会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缴入学会对应帐户统一核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管理内容,学会将补充单项管理办法,一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第五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于2017年3月19日起实施。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学会督查室负责监督检查。